近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工作,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围绕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等重点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健全保险业监管制度体系。
据悉,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介绍,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等。
《修订草案》提出,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加大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昕认为,该项修改的突破在于将监管对象从机构进一步延伸至人。“近年来,出险机构的共性病灶大多指向公司治理失效,风险暴露在机构,根源则在股东。现行保险法主要针对机构进行监管,难以穿透层层股权结构识别实际控制人。”
徐昕表示,《修订草案》在准入端强化股东及实控人资质审核、大幅提高注册资本门槛;过程端明确出资、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三项义务;行为端禁止股权代持、不当干预经营;追责端增设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由此,穿透式监管从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监管真正延伸至控制链条最上端,守正经营者将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若大股东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抽逃资本、侵占资产,机构的偿付能力便成为空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指出,该项修改将股东的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使监管部门获得对股东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全过程干预的法定权限。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监管要求,解决了“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
在完善审慎监管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强调,要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在东北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王选鹤看来,完善审慎监管制度的核心是把风险防范要求落实到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和持续监管之中。“保险公司负债期限长、风险传导链条较复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等监管措施,有助于提升机构风险识别和早期预警能力,减少激进扩张。”
徐昕进一步指出,其中资产负债管理入法尤为关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上合理匹配,抓住了保险风险的精算本质,并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形成上下位法衔接,资产负债管理由监管指标上升为法定义务。”
此外,《修订草案》注重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完善保险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分析,《修订草案》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扩大保险责任覆盖面,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微观层面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优化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规则,体现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保险合同多以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缺乏谈判能力,在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下极易做出非理性决策。”武亦文表示,犹豫期赋予了投保人事后反悔的机会,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补偿,直接回应了长期存在的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民生痛点。
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保险业经营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保险业原保费收入约合4.29万亿元。截至7月末,保险业总资产44.06万亿元,净资产4.10万亿元。
展望未来,徐昕认为,随着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竞争逻辑和功能定位也将发生相应变化。从行业生态看,准入趋严、退出趋畅,竞争逻辑将从“拼规模”转向“拼治理、拼专业”。股东穿透监管抬高资本真实性门槛,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规则为问题机构出清提供制度化通道,违法成本提高也将进一步压缩监管套利空间。这些将推动行业从粗放扩张转向内涵式发展。
短期内,部分机构会经历资本补充和转型的阵痛,行业分化整合可能加剧。对中小公司而言,差异化、专业化经营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从更长周期看,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也将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保险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将更加实在。资金运用形式扩容与资产负债管理入法相结合,为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功能打开制度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的能力有望增强。消费者保护条款完善与违法成本提高,将逐步修复行业信任度。结合新‘国十条’确定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养老、健康、普惠等保障缺口明显的领域,将成为修法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徐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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