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将名下房产、车辆全部划归妻子,并承担了32.9万元的债务。办理离婚登记后,刘某认为自己遭遇了“假离婚”陷阱,遂将前妻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然而,邛崃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上并无“假离婚”概念,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周,刘某明确表示了自己的离婚意愿:“我也想了很久,确实没有过下去的理由了。”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订立案涉《离婚协议书》财产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遂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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