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如何更好支持三大科创中心建设:在统一框架下强化区域差异化适配

  )、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19项工作举措作出部署。

  这是一份中央层面专门针对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出台的系统性金融支持文件。科技金融政策安排在继续完善全国通用工具的同时,进一步针对三地不同的资源禀赋与创新定位,强化区域差异化适配。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科技金融政策更多是在全国层面搭起一套通用工具箱——再贷款、创投引导基金、科创债、知识产权质押,各地各取所需。这套办法解决了“有没有工具”的问题,却没有充分回答“工具是否匹配本地创新结构”。的重要堵点之一,在于原始创新成果向津冀的扩散承接;长三角的重要堵点之一,在于跨域标准互认与节点城市覆盖;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堵点之一,在于跨境资本“进入”之后的“投、管、退”规则闭环。通用框架在各地落地时,适配性和边际效果仍有提升空间。《指导意见》的针对性正在于此:保留统一的基础政策工具箱,同时引导金融工具贴合三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产业肌理。

  北京()的任务最“重”,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金融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这意味着金融资源需要更多流向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基础研究等“市场不愿独自承担”的环节。

  在共同适用的政策工具中,《指导意见》提出健全重大科技任务央地投入共担机制、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域基金作用,并运用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提升科技保险保障能力。紧随其后发布的京津冀《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国家级基金等支持,推广“科技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在授信中更看人才、看科技、看未来,“淡化财务指标、弱化资产抵押”。其实质,是用公共资金和准公共金融工具填补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之间最难跨越的“死亡谷”。

  上海(长三角)的逻辑是“生态协同”,立足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长三角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互联,但跨域金融资源分布并不均衡,上海的资金密度与苏浙皖的产业腹地之间需要更顺畅的传导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围绕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等重点城市深化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优质金融资源在长三角高效均衡配置,并强调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依托科创板完善科创企业定价与上市融资机制。

  与北京侧重“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不同,上海(长三角)更强调金融支持嵌入产业集群日常运转:推动科技金融标准、创新积分和公共信用信息在区域内互认共享,健全风险保障分担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的关键词是制度型开放,要求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内地与港澳不同金融制度和监管规则并存,既是复杂性来源,也是重要的制度创新空间。跨境资本准入便利化已有不少探索,投后管理与退出环节的规则衔接,则是后续值得重点关注的制度问题。

  文件面向大湾区的跨境制度对接作出专属安排:支持前海、南沙、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内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联网,深化粤港澳跨境征信合作,进行数据要素跨境流动和跨境转化机制的探索;依托CEPA框架拓展机构合作空间;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上市融资,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港股企业依规在深圳上市。这些安排的目标,是依托大湾区独特区位,探索跨境科融资的规则衔接路径。

  三大中心定位各有侧重,《指导意见》搭建了三地共用的工具底座,推动股权、贷款、债券、保险和跨境金融加强协同,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接续机制。

  一个值得注意的安排是,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试点,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范围。把它们纳入再贷款支持范围,意味着研发投入在政策识别和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上升,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在传统财务指标和抵押物之外,更加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但纳入支持范围并不等于自动获得授信,金融机构仍须依法合规开展风险评估。

  跨境金融方面,文件还提出对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进行研究;支持“创新积分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按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自主借用外债,并适当提高额度。

  在股权端,《指导意见》明确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耐心资本作用,支持发展并购基金,打通并购实施堵点卡点。这不是简单的“增加资金供给”,而是在回应“募投管退”循环是否通畅的问题。包括基金份额转让在内的其他退出机制能否同步完善,也将影响创投资本循环,但这属于后续值得观察的市场化配套方向,并非《指导意见》已明确部署的措施。

  债券端同样被纳入协同框架:鼓励创设科创债指数化产品,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保护工具等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鼓励地方建立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综合服务窗口或平台。

  “创新积分制”的跨区域互认,是协同维度上最具杠杆效应的安排之一。《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创新积分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内率先实现互联互通互认。长期以来,一家科技企业在不同城市获得的创新评价和授信认可往往不能互认,跨区域布局意味着金融支持衔接不畅。积分互认的难点不仅在系统与技术对接,更在跨区域权责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

  这份文件结构完整:有2030年和2035年两阶段目标,有统一工具箱、差异化布局,也有风险联防联控的底线安排。但从“政策文本”到“金融行为”之间,仍隔着几道不容易跨过的坎。

  最核心的仍是激励相容问题。有学者指出,科技金融的一大矛盾,是资金供给短期化与科创长周期、高风险之间的期限错配。文件中反复强调“耐心资本”,但耐心不会仅仅因为文件写了就自动产生。由此延伸的一个结构性问题是:国有创投基金如果继续沿用年度盈利考核和任期制问责,“投早投小”就很容易退化为追逐Pre-IPO项目的安全策略。再贷款、风险补偿、保险分担等工具,还需要与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相配合,才能更有效地影响一线信贷员和投资经理的行为。

  另一个容易被低估的挑战是跨区域协同的行政成本。《指导意见》要求政策联动、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配套设施联通,方向正确,但每一项“互认”背后都涉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权责划分、数据标准和风险分担安排。文件提出“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具体制度设计还需在区域实施细则中经受检验。

  随着政策性金融工具使用增加、跨区域金融协同深化,也需防范部分企业通过包装研发项目、虚增创新评价等方式套取政策红利,造成金融资源低效使用。文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协助金融机构有效辨别真假创新,并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这就需要配套建立多维度交叉核验机制,把政策资金精准投向硬核科创项目。

  也因此,这份文件最值得关注的后续动作,不在中央层面,而在三地各自制定的区域实施细则。统一政策框架已经搭好,差异化定位已经写明,工具箱已经摆开。接下来的问题是:

  整套文件从内容上看由通用政策、区域差异化安排、组织实施与风险管控三部分构成,核心思路不是放弃全国通用工具,而是在统一底座之上,为三大科创中心匹配差异化实施导向。19项举措为三地设置了各有侧重的实施方向,将信贷、股权、债券、保险、跨境资金等工具整合为覆盖创新全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红利能否转化为科创企业实实在在的融资获得感,不仅取决于顶层文件,更要看三地细则能否啃下考核机制改革、跨区域利益协调两大硬骨头。只有完善长周期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打通跨区域数据共享与风险分担壁垒,同时筑牢风控防线,才能引导更多资本形成长期投资意愿,把分散的金融工具整合为协同高效的服务体系,为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持久稳定的金融支持。

  [作者薛键为某分行行长,长期从事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实践,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跨境金融研究,著有《证道: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及保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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