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至2021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5902640.59元、160688291.80元、263632076.14元,分别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会稿、注册稿)披露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8.75%、13.12%、16.23%。
此外,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经查,2022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218396.33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晋全面负责元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燕某主持元道通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安排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证监会决定,对元道通信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别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此外,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安排虚增收入相关事项,二人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蕾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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