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患有骨质疏松症,一天晚上在小区散步时遇到包先生骑车遛狗。犬只两次跳起导致刘女士受惊摔倒并受伤。监控视频显示,犬只两次向刘女士方向跳起后,刘女士摔倒在地。当晚,刘女士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并进行了手术置换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经鉴定,刘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包先生未能有效控制犬只,导致她受到惊吓而摔伤,因此向包先生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包先生辩称,他的狗并未接触到刘女士,刘女士自己摔倒且其自身疾病导致了伤残后果,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先生申请对刘女士的伤残后果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女士在小区内正常散步,并无任何主动招惹犬只的行为,因此包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犬只的突发动作与刘女士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足以认定包先生未尽到管控义务的饲养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刘女士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症,但这属于客观存在的身体状态,并非其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对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最终,法院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遛狗致人受惊骨折 养犬人被判赔31万 未尽管控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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