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告赢事业单位东家 智慧判决平衡利益

  张爱平在事业单位工作了16年,53岁时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没有离职补偿也没有退休金。她持有的劳动合同上有一行小字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且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个人需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尽管法律如此规定,张爱平认为自己实际上干的是全日制工作,包括保洁和保安,并住在单位门卫室全天候待命,工资按月发放。因此,她决定起诉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

  

  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一审法院判决张爱平败诉。但在二审中,代理律师强调虽然合同是非全日制形式,但张爱平实际上履行了全日制工作的职责。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因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导致张爱平到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按2N标准赔偿。

  张爱平每月工资3600元,工作约16年6个月,按此计算应获得赔偿金118800元。太原支队则坚持合同约定,认为多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张爱平均未提出异议,且合同中已包含社保费用。此外,张爱平吃住在单位是隐性福利,不能视为全日制劳动行为。

  如果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将涉及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太原支队还提到其交通执法系统编制外劳动用工实行分类管理,财政下拨的用工费用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经费。类似张爱平这样的编外用工情况很多,其他法院在相同情况下均驳回了原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

  最终,太原中院做出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判决,既未承认张爱平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又给予她一定的补偿。法院考虑到张爱平与其丈夫共同生活在单位门卫室节省了生活开支,而单位也因此节省了用人成本,双方从中受益。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单位补偿张爱平61200元。

  这一判决引起了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它兼顾了法律严肃性和劳动者权益,也有人认为反映了体制内对廉价劳动力的依赖,加剧了底层生存困境。

评论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