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13时许,王某鑫再次通过电话邀约朱某云参与盗采磷矿,朱某云最终同意,并邀请其哥哥朱某兵一同参与。朱某兵是SK330LC型挖掘机的所有人。同时,王某鑫安排陈某负责统筹联络此次盗采所需的驾驶员和运输车辆。
22时40分许,王某鑫召集王某华、王某杰、罗某、冯某超、陈某恒、朱某云共6人在会泽县会商金街集合,安排王某华、朱某云、罗某驾驶云J34*解放牌拖板车前往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转运挖掘机;安排陈某恒、冯某超、黄某书沿途分段放哨;明确挖掘机运到银厂坡盗采点后,由罗某负责车辆调度工作。
23时许,所有参与人员按照王某鑫的安排,分三路出发前往各自目标区域。其中,王某华、朱某云、罗某驾驶云J34*解放牌拖板车前往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装运挖掘机;王某鑫驾驶云D10*五十铃皮卡车载王某杰、冯某超,陈某恒驾驶云D18*五菱面包车,黄某书驾驶云AB5*本田轿车,三车共5人向娜姑镇方向行驶,后续陈某恒、黄某书、冯某超抵达预设哨点,就位开展放哨工作;王某鑫、王某杰则继续驾驶皮卡前往银厂坡盗采点。
31日0时许,陈某在会泽县钟屏街道小菜园附近集结了8名司机和6台解放牌自卸货车原地待命。具体人员及车辆分别为:陈某(云F75*)、熊某(云D84*)、余某聪(桂AAN*)、王某勇(云F79*,副驾王某田)、绍某林(云C43*,副驾潘某查)、刘某林(川W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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