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短视频和社交平台已成为互联网保险的主要营销渠道,覆盖了大量人群。然而,随着流量增加,一些互联网保险在营销时存在夸大保障力度、弱化免赔风险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投保后出现理赔纠纷,利益受损。北京的吴先生连续多年购买了一款互联网重疾险,在不幸罹患癌症后却遭遇拒赔。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互联网保险纠纷案。保险公司因未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被判败诉。2020年10月,吴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额为50万元,每年缴纳保费3200元。四年后,吴先生被确诊为癌症,但保险公司仅愿赔付一万多元,依据是合同中的一条关于“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险费”的条款。涉案保险合同中规定,初次确诊恶性肿瘤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二次再罹患恶性肿瘤才会按约定的基本保额50万元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支持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款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吴先生基本保额50万元。郝笛法官建议,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设置强制阅读条款,并以加黑加粗等方式突出免责条款,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纠纷频发,争议焦点多与提示说明不到位有关。四川李女士在线上投保车损险时也因免责条款提示不充分而遭遇拒赔。她的车辆因山体塌方完全损毁,保险公司却以折旧系数条款拒绝全额赔付。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4万余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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