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二是管理的淄博朴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强调,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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