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郭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在职工录用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借用车辆;权力观异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工入职及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郭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郭伟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河北省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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