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名女幼师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关系,其前男友将出租屋内女幼师和情人的监控照片转交给情人的配偶,该女子随后将照片发给女幼师的丈夫,导致女幼师与丈夫离婚。女幼师起诉其前男友和发送照片的女子,认为他们破坏了她的婚姻,要求永久删除视频照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原告周女士在灵山县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黄某和张某立即删除存储、传播的私密照片及视频,并永久停止侵害行为;向她书面致歉并录制道歉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连续发布15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
周女士称,2023年7月,前男友张某在她租住的房间客厅安装家用摄像头,并添加查看、录制监控内容的授权,但并未告知她相关事宜。两人于2023年8月分手后,张某并未解除授权,仍持续保存她的私密影像。2024年12月16日,被告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主动索取未穿衣服的照片,张某随即提供。
广西灵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存储并发送隐私照片,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因此支持周女士要求删除存储的私密照片及视频。但由于周女士与被告之一的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婚姻破裂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法院驳回了她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的请求。女幼师私密照被泄露事件后续 法院判决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