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3倍!社保缴纳有新规 社保费征管更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旨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将“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处罚事项清单,并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处罚裁量,这标志着社保费征管刚性约束的进一步升级。
公告强调了税务机关应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税务机关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此外,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变化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对于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如果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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