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与同学争吵后爬宿舍阳台坠楼致瘫痪,起诉学校索赔287万 法院判了!女生张某在与同学争吵后,攀爬至宿舍阳台外墙上,随后坠楼导致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及胸腹部骨折。她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87万余元,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自负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张某267862.07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是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9月3日晚,她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执,声称要跳楼,同学表示要去报告宿管。当晚,张某来到五楼宿舍阳台,护栏墙高约1.4米。次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学校工作人员听到呼救声,发现张某已经坠楼,随即送医并通知其家长。学校垫付了111455.68元的医疗费。张某经诊断为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及胸腹部骨折等。张某自行委托鉴定结果显示她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张某已满16岁,对从高处坠落的危险有充分认知能力。她因与同学矛盾扬言跳楼,并主动离开宿舍,进入无人宿舍,攀爬至阳台外墙,这种行为具有主动性,属于自陷风险,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案涉阳台墙体高度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坠落的现实危险。但学校查寝及夜间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张某未在宿舍,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自负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796588.74元,学校需赔偿20%即359317.75元。法院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学校还需赔偿张某267862.07元。张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67862.0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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