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存1万被人取走25年后起诉银行。段某在银行存入1万元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后,在到期前以存单和身份证丢失为由到银行办理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25年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本金1万元,并赔偿25年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7月13日,段某在某银行某支行存入10000元,办理了三个月定期存款,到期日为同年10月13日,到期利息为49.5元。同年9月22日,段某以存单及身份证丢失为由前往该支行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被告知存款已于9月21日被闵某甲持本人及段某的身份证支取。在已支取的存单上,支取人手写了“闵某乙”字样。
次日,段某与支行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未作进一步处理。2000年10月28日,支行向段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案涉存款已由“闵某甲”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段某身份证支取。段某多次向支行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2021年,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表示,未找到相关材料证实段某曾报警。经询问闵某甲和闵某乙及其亲属,两人称事发时间未到过保山,也未更改过身份证号及姓名。因当地2005年撤乡并镇,无法查找闵某甲的相关户籍材料,也无法核实身份证号码的使用人是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某支行在案外人支取段某的定期存单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案外人提供的身份证所载姓名为“闵某甲”,但在存单上的签名为“闵某乙”。支行工作人员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且未将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复印存档,导致难以确认实际取款人。支行在无段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他人持有段某身份证即办理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违反了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因此,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段某主张支行支付其存款资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于支行以段某自身保管不当、未在第一时间挂失的抗辩,法院表示,段某已尽到普通储户的合理注意义务。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是支行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针对段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由支行赔付存单利息49.5元,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赔付2000年10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210.33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保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