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因使用不合格美容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美容店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4年6月,陈某经朋友介绍到“xx工作室”美容店接受“xx美容xx疗程”服务,由店员张某负责操作,疗程配套使用“薇之水”养颜霜等产品,疗程结束后,陈某按店家要求持续涂抹该养颜霜,后出现面部浮肿、皮肤瘙痒、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随即前往医院就医。
陈某被医生确诊为汞中毒,后续进一步诊断为汞中毒引发的继发性膜性肾病,需长期接受驱汞治疗与肾病专科治疗,经专业机构检测,陈某使用的“薇之水”养颜霜汞含量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值4200倍,且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标识,属于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
事发后,经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次调解,陈某均未与店家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店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后注销工商登记,试图逃避责任,陈某遂将美容店登记经营者郑某、实际经营者胡某及店员张某诉至永泰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同时退还消费款项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胡某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退还消费款等各项损失共计25269.42元,同时支付医保垫付款178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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