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照料孤寡老人领丧葬补助金被拒,法院: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但不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
9月2日,据广铁中院:李奶奶(化名)系广州某针织厂退休职工,无配偶无子女,户籍与侄女阿芳(化名)同址,生前留下委托书,写明侄女“如待母亲般待我,我一直由她照料起居,我终老后委托她办理身后事宜,领取及开销我的殡葬费等”。2024年10月18日,李奶奶去世,4天后火化,相关殡葬费用由阿芳的儿子支付。同年10月31日,阿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李奶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11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以阿芳不属于李奶奶近亲属范围、暂无政策依据支持其领取遗属待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阿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社保经办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广铁中院审理认为,李奶奶生前是孤独老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阿芳作为其侄女,与李奶奶共处一户,且在李奶奶去世后办理丧事并支付相关费用,可以纳入“职工家属”范围,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但阿芳不属于“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符合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对阿芳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概不予受理,属于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由其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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