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细化了监管要求,提高了制度适配性。公告既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维护货币流通秩序,又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正常的钱币收藏需求,推动钱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公告,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会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的边界,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必须严格禁止。
公告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这类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
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也可以买卖。这些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主要是满足公众的收藏需求,一般不参与流通,可以进入市场买卖。公告规定,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以此遏制一些市场主体在普通纪念币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人为制造稀缺扰乱市场的行为。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是国家主权与信用的象征。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保证人民币有序流通,是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法定货币严肃性的要求,也是维持金融秩序的重要内容。人民币也是传播和弘扬货币文化的重要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允许但不放任人民币买卖,推动钱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收藏需求,促进钱币文化研究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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