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加班流程加班8天公司不认账 法院终审支持支付加班费

  深圳中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钟某于2024年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公司规定加班需填写申请表并经上级审批备案,钟某入职时已确认知晓该规定。然而,在工作期间,由于项目紧急和客户现场值守需求,钟某在8个休息日被安排到场进行项目开发和系统运维。因任务突发,未能提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事后,钟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辩称,没有经过审批的加班不应被认定为加班,并认为加班是由于钟某个人工作效率低下所致。

  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钟某的诉求。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加班审批制度仅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支付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内部规章制度逃避法定责任。单凭“未审批”就否定真实加班事实,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初衷。钟某提交的工作邮件和微信沟通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这8天休息日的工作确实是公司安排的。而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企业向钟某支付16183.9元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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