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突发疾病身亡家属索赔 法院判决赔偿116万。2026年4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洪家属的部分诉讼请求。66岁的王某洪生前是我市一家物业公司的保洁员。2025年1月28日16时许,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下班后直接就医,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同月30日凌晨不治身亡。王某洪家属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索赔百万余元。
2025年1月28日16时许,时年66岁的王某洪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王某洪是普兰店区一户普通的农民,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农闲时节还是会进城打工补贴家用。2024年11月1日,他与我市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安排至一家医院从事保洁员和急救车随车担架员等工作。
事发当天,刚下夜班的王某洪被喊上急救车临时替岗担架员。发觉身体不适后,他向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请假,随急救车返回医院时直接去了急诊。王某洪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因病情过重,于当日17时19分转院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幸的是,2025年1月30日凌晨1时5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洪家属认为,王某洪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该情形应视同工伤,王某洪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5月21日,金普新区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聘用王某洪的物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将金普新区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王某洪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王某洪本职工作是清洁工,事发当日是临时替岗担架员,下班后就医发病,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的情形;王某洪因自身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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