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赵某是否存在过度医疗和“挂床住院”行为,被告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如果查实赵某存在刻意延长治疗时间的行为,那么因此产生的费用能否获得赔偿成为关键问题。
被告律师从医院调取了赵某住院时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CT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等病程记录。法官调查发现,原告赵某确实存在“挂床住院”的行为。虽然原告起诉的住院天数是429天,但根据用药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证据,原告在医院实际只有58天进行了相应的用药记载,其他时间没有任何治疗记录。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58天,剩余371天属于“挂床”行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赵某“挂床住院”期间的费用应由谁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袁敏介绍,原告住院时间中被认定为“挂床”的时长,这些时长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核查,最终计算出“挂床”期间的金额接近两万余元,这些费用都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对这起因“挂床”行为引发的诉讼案进行了判决。对于原告因“挂床住院”产生的不合理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合理的损失,如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金额19万余元。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且履行完毕。车祸住院429天仅58天实际治疗 “挂床”371天被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