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频繁转账,分手之后反目对簿公堂,要求对方还钱,这样的纠纷屡见不鲜。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王和小刘曾经是情侣,分手后小王诉至法院。小王诉称,恋爱期间,小刘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53136元,双方分手后对方仅偿还21343元,还有31793元迟迟未还,要求小刘偿还这笔钱及利息。
小刘却不认可这是借款。她辩称,恋爱期间,二人会通过相互发红包、转账、相互赠送礼品增进感情。当时,小王向其转账是自愿赠与,也未在任何一笔转账中备注过该款项为“借款”,双方从来没有借钱的约定。而且,两人分手一年多后,小王才向自己提出索要之前赠与的款项,不符合正常借贷关系的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主张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向小刘出借的款项,但小刘抗辩该款项是情侣间的赠与。鉴于款项交易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加之在此期间的转账金额未明显超出双方微信沟通的赠与礼物价值,小王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分手后,曾就部分款项达成债权债务约定,小刘也已经基本按照约定完成还款,可以认定小刘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情侣间转账、发红包、互赠礼物,是表达情感的常见方式,除了带有特殊寓意的“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通常被视为情侣之间的赠与外,其他转账在没有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分手后一方能否以借款的名义要求对方返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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