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社保欠缴处罚新规来了 纳入全国统一裁量体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该政策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之一是社会保险费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对于逾期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处罚裁量分为三档。

  

  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逾期未缴纳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而言,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者欠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的罚款;欠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者欠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但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欠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的,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保存在误解,将其视为企业提供的福利,并认为可以自行协商以现金折现或约定放弃参保。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的范围。

  如果劳动者发现社保账单不对,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固定证据,妥善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记录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其次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依法补缴社保差额;最后,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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