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缴最高罚3倍,11月施行 新裁量基准出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政策的主要变化是将社会保险费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列为裁量基准第30项,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对于逾期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处罚分为三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欠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但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的,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保存在误解,认为社保是企业提供的福利,可以协商折现或放弃参保。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商改变。

  如果发现社保缴费不正确,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固定证据,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记录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其次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依法补缴社保差额;最后,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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