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坠亡被“继女”起诉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男子离婚后坠亡被“继女”起诉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张某与王某离婚7个多月后,在工作时不幸坠亡。张某的哥哥与涉事公司签订协议,获得65万元死亡赔偿金。事后,王某与前夫的女儿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哥哥及侄子返还65万元中的60%,即39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吴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她认为共同共有的款项。

  近日,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吴某不符合张某法定近亲属的条件,对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不享有共有份额。

  吴某是一名20岁的学生,来自黑龙江佳木斯。她声称,母亲王某与张某结婚后,她随母亲与张某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了稳定的继父女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对她尽到了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双方感情深厚,她一直称呼张某为“爹”。张某通过转账等方式承担她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即使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张某仍持续支付相关抚养费用,她在假期也继续与张某居住在一起。因此,她认为自己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女,符合关于死亡赔偿金近亲属的相关规定。

  然而,张某的哥哥张某乙及其侄子张某丙辩称,虽然张某与王某曾是夫妻关系,但无法证实吴某与张某曾共同生活。张某去世前已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在此之后,吴某与张某之间不再具备事实上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他们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此外,吴某的母亲仍在抚养她,且她可以通过子女身份向生父和生母索取经济来源。

  法院查明,吴某是王某与前夫的婚生女。2019年1月,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不定期通过转账给付吴某生活费。2025年2月18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同年10月1日,张某在某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力工工作时坠落身亡。张某有近亲属三人,分别为哥哥张某乙和两个姐姐。两个姐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张某的死亡赔偿金。2025年10月3日,某公司与张某乙签订关于张某死亡赔偿协议后,支付给张某乙65万元死亡赔偿金,张某乙指定其子张某丙代收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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