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科医院”竟只是个科室?浙江叫停“院中院”式命名新变种

  “某某医院脑科医院”“某某医院肝胆胰外科医院”“某某质子肿瘤医院”……以后,这类听起来像一家独立医院、实则只是某家医院一个科室的“院中院”式命名,在浙江行不通了。

  

  

  

  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通知》,点名批评个别医疗机构自行使用科室、学科及“院中院”名称命名的行为,要求全面清理不规范命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还将与医院评审、机构校验统筹推进,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约谈,对因不规范命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什么是“院中院”?

  

  

  

  传统意义上的“院中院”,是指在公立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部,以科室承包、设备合作、项目分成等形式设立的营利性医疗实体。2019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将禁止“院中院”上升至立法层面。

  

  

  

  法律层面的出租承包被遏制了,但“院中院”并未完全消失——它换了一件“马甲”。

  

  

  

  一些医疗机构不再直接出租科室,而是在名称和对外宣传上把某个科室包装成“医院”级别,形成“命名层面的院中院”。浙江省此次通知点名的,正是这种新变种: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第一名称,不得自行命名并对外挂牌、推介,不得以“院中院”或未设置机构的名称作为对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