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新政细则落地。9月2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资源局、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即日起施行。该意见提出加强预售管理、实施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和做好质量监管及市场秩序规范等六方面的政策措施。
中指研究院上海数据总经理张文静表示,上海的新规与北京一脉相承,采用了新老划断、分类施策的总体框架。具体措施如预售封顶、全额资金监管、竣备放款、主办银行、土地款分期缴纳等核心制度安排与北京基本一致。但在现售定金比例、监管机构设置、土地缴款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化安排。京沪两地细则的出台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预计更多城市将加快跟进出台执行细则。
根据实施意见,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时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综合竣工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对于在途项目将分类施策,确保平稳衔接。
自2026年8月28日起,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实施意见还明确推行现售定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
实施意见允许土地价款分期缴纳。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适应市场和项目需要,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可再延长一年;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张文静认为,与北京直接安排“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相比,上海采用“1+1”模式,名义缴清期限较短,但保留了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可再延长一年的弹性。对企业资金压力的实际缓解程度取决于延期决策程序的宽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