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AI写还让我鉴AI烦不烦 创作者的无奈与证明难题

  微博热搜「材料AI写还让我鉴AI烦不烦」引发了广泛共鸣。许多人发现自己辛苦撰写的材料被误认为是AI生成的,甚至还要证明自己是真人写作。这种荒诞感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也已经走进了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用户发布的内容被平台判定为AI生成,并因此被隐藏和禁言一天。用户对此不满,以违约为由将平台告上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用户质疑平台的判定依据。平台则援引双方签署的网络服务协议,声称自己有权对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争议的核心在于用户的内容是否真的由AI生成,以及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思路。一方面,用户作为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法院考虑到平台掌握着算法判定逻辑、检测模型和后台数据,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法院要求平台不能仅凭一句“系统判的”就完事,而必须说明具体的判定依据。

  AI检测工具本质上是概率模型,不是绝对准确的甄别工具。清晰规整的真人表达反而容易被误判为机器产物。一些原创内容可能因为使用了某些符号而被误认为是AI生成。有网民因一条生活感悟被平台误判为AI生成内容而被禁言一天。这种误伤现象给创作者带来了额外且无止境的成本。

  法律对AI生成内容有明确规定。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条,用户发布AI生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进行标识。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也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添加显著标识。这意味着,使用AI创作内容时,法律义务是“亮明身份”。

  然而,“亮明身份”与“被强行判定”不同。浙江一起涉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正当竞争案中,某百家号运营者用AI生成文章,未核实内容真实性,也未在文首显著标识,最终被判消除影响并赔偿3万元。这表明,使用AI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责,内容发布者仍需对内容负责。

  另一起名誉权案也提供了参考。有人因平台AI智能回复板块生成虚假信息而被侵权,法院判决运营商书面赔礼道歉。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对平台和用户同样适用。

  回到最初的问题,创作者反感被无端怀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自证几乎是个无底洞。平台有权依协议管理内容,但在动用硬性处罚时,必须提供充分的判定依据。边界很清楚:如果使用AI创作,应主动声明;如果是原创却被误判,平台不能一刀切禁言,必须拿出判定依据。技术可以辅助治理,但不能替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