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带看房后158万元签约,次日解约退款,12天后私下157.2万元成交 跳单行

  中介带看房后158万元签约,次日解约退款,12天后私下157.2万元成交 跳单行为被判赔偿。卖方与买方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次日解约。12天后,买卖双方绕开中介私下重新签约完成交易。三年后,中介公司得知房屋已成交,将买卖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7860元。

  2021年4月,余某、廖某委托其侄女杨某将位于邛崃市的一处房屋挂网出售。2022年1月3日,某房产经纪公司促成牟某与余某、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58万元,买卖双方各支付1%中介费即15800元。杨某代余某、廖某签字,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牟某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

  然而签约次日,牟某以房屋权属证尚未办理、担心交易风险为由要求解约。中介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余某也将5万元定金退还牟某。

  2022年1月16日,首次合同解除12天后,余某、廖某与牟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7.2万元,仅比首次合同低8000元,付款金额和时间高度一致。牟某当日接收房屋。

  2025年,某房产经纪公司偶然得知案涉房屋已完成交易且牟某已入住,认为买卖双方构成“跳单”,遂起诉要求支付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实际提供了带看、磋商、撮合签约等服务,双方订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两份合同间隔仅12天,交易对象、房屋标的、成交价格、付款安排高度一致,足以认定第二次交易利用了中介首次提供的交易机会和磋商成果,买卖双方存在规避中介报酬的不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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