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桩发生在街头巷尾的纠纷接连引爆舆论。经过多次调解后,问题反而变得更加复杂。不少网友认为,有些调解处理方式像是在“和稀泥”:表面上看似平息了纠纷,但实际上并未做到公正。
这些案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拖而不决”型,责任明确但调解过程却停留在劝说和等待上,导致守法的一方被拖得精疲力尽,而理亏的一方却得到了实际利益。另一类是“和稀泥”型,一方无责甚至有善举,另一方却提出不合理要求。调解过程中不是阻止无理要求,而是劝无责的一方花钱解决问题,让好人感到寒心。还有一类是“纠缠式维权”型,即使已经道歉并赔偿,对方仍然不断占用调解资源,把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变成持续施压的工具。
很多人将责任归咎于调解员,这并不完全公平。根据《人民调解法》,基层人民调解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旨在促成纠纷化解,并不具备类似法院判决那样的裁断权。调解员的任务是梳理案情、释法说理,而不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结论和过错认定。这种机制更适合处理事实清楚、分歧不大的民事矛盾。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考核制度。一些地方将“矛盾不上交”“高调解率”作为硬性指标,甚至加上“零舆情”的要求,考核结果直接影响经费保障与评优评先。这一制度本意是推动矛盾源头化解,但在实际操作中目标发生了偏移,工作重点从“化解矛盾”变为“不出舆情”,从“解决问题”简化为“快速摆平”。对调解员来说,查清事实、辨明对错费时费力且容易激化情绪,而劝说好说话的一方退让一步则是成本低、结案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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