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女孩小熊在长沙某餐厅内被一名4岁男孩摸了屁股。男孩父母解释称孩子只是跑步过程中不慎触碰,并非故意。小熊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并承诺会管教好孩子,而男童父母则要求小熊为小孩受伤道歉。双方经过三次调解仍未达成和解,目前小熊准备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即便4岁男童对女性身体边界有冒犯行为,也不能简单按照成年人实施性骚扰的责任逻辑去评价他。从视频角度看,男童并没有主观骚扰行为,是在跑步时左手高抬扒拉了一下身侧女子。
对于那一下触碰究竟是故意还是意外,目前只有当事双方的说法。小熊已准备走诉讼流程,最终要靠法院在证据中找出答案。4岁孩子也需要建立边界意识,不能随便碰别人,也不能在公共场所随意跑动。父母应对孩子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纠正。
然而,男童随后的遭遇也不容忽视。小熊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她是在被突然触碰后本能地推开孩子,导致其轻微擦伤,还是明知对方只是一个4岁孩子仍持续用力拉扯控制他?这两者显然不同。前者属于面对突发情况时的本能反应,后者则可能产生另外的责任问题。
小熊表示“小孩的伤并不是我主观要造成的,所以我没有同意道歉。”同样,男童方也可以说“小孩不是主观故意要碰到她的,所以我们也不需要道歉。”非主观故意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即便“无故意”成立,是否构成侵权仍要看行为本身的合理边界。
此类小事走诉讼程序,看似浪费公共资源,实际上是将“故意与否”这种模糊边界变清晰的有效途径。法律系统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既能一锤定音,也能为同类纠纷提供可参照的判例。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逐渐建立身体边界意识,成年人的世界更需要对必要限度有所克制。奔跑的孩子需要学会停步,失控的成年人更需要学会弯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