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确保:能拿房再还贷 新政策保障购房权益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意见旨在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见强调了以下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规划,系统集成;坚持制度规范,审慎管理;坚持有序发展,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按照意见要求,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机制,加强各类房地产贷款业务协同布局,优化内外部业务流程,提高全链条管理服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意见定义了房地产贷款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领域的开发、建设、销售、运营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贷款。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可以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确保专款专用。在销售阶段,可以发放购房贷款,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规定。在运营阶段,可以发放经营性贷款,丰富贷款产品和服务,推动住房品质提升和房地产行业转型。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意见指出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先于贷款全额到位。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