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上路行驶,在大邑县一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大邑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示,酒驾危害极大,醉驾更是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181.1mg/100mL的酒精含量表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严重下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对自己、乘客及不特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重大威胁。醉酒驾驶绝非小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