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吃了眼镜蛇反手举报商家卖野味 自食其果被罚

  一名顾客在明知是野生蛇类的情况下仍然下单食用,随后举报商家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事后,商家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对举报人进行了罚款。举报人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是为了取证才食用野生动物。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举报人的诉讼请求。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一份眼镜蛇,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案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法院认为举报违法不以自身违法为前提,主动食用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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