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替领导打卡被开除 法院:解雇合法 代打卡39次惹争议

  面对领导要求帮忙代打卡的情况,有人选择遵守规章制度,也有人选择服从安排。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穆某在一家公司担任店铺副经理。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9日期间,他代替店长宋某上下班考勤打卡,共计39次。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2.1.3规定,冒签考勤记录或代他人考勤的双方属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的违纪行为。因此,公司在2025年12月12日向工会委员会发送了《关于解除穆某劳动合同的告知函》,决定于2025年12月15日解除与穆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穆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制定、修改程序合法,并已向包括穆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公示和告知。该手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也将理由通知了工会,因此单方解除与穆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93.08元给穆某。

  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替店长打卡是受其指派的工作,并非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指出公司人资部门设有监控却未过问,这是管理上的疏漏导致其产生错误认知。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作为长期任职的员工,穆某应清楚知道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即使受到上级指令,对于明显违反规定的命令本应拒绝执行。连续39次代打卡已经超出了合理履职范围,不属于善意服从工作安排,而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基于此,二审法院驳回了穆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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