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名快递分拣员被判拘役 合伙盗窃香烟获刑

  某公司海口分公司原快递分拣员陈某(2002年10月生)和符某(1993年11月生)合伙盗窃该公司的香烟快递并分配。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和符某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2月,陈某和符某商量后决定合伙盗窃该公司的香烟快递。今年2月4日,两人共同盗窃了2条钻石(细支荷花)香烟快递;2月8日,又共同盗窃了1条中华(金中支)香烟快递;2月11日,再次共同盗窃了2条钻石(软荷花)出口版香烟快递。

  此外,陈某和符某还存在单独实施盗窃公司香烟快递的行为。今年1月25日,陈某单独盗窃了2条利群(软阳光)香烟快递;2月11日,陈某单独盗窃了1条黄某(天叶)香烟快递。而符某在1月24日单独盗窃了1条龙烟(呈祥)香烟快递;2月13日,符某单独盗窃了2条黄鹤楼(天下明楼)香烟快递。

  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分别为:中华(金中支)1条价值800元,钻石(软荷花)出口版2条价值700元,龙烟(呈祥)1条价值150元,利群(软阳光)2条价值700元,钻石(细支荷花)2条价值800元,黄某(天叶)1条价值800元,黄鹤楼(天下明楼)1条价值160元。上述被盗的香烟快递,公司均已赔偿客户。

  调查发现,被害单位某公司海口分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符某于2025年2月19日入职公司,岗位是进港分拣员。陈某于2025年5月7日入职,岗位是集包员,同年9月21日调岗为分拣员。分拣员负责把流水线上的快递分拣到要送往的网点卡口,没有保管快递的权利义务。案发后,陈某、符某家属代二人赔偿公司合计4447元,公司对陈某、符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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